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而根據獲得商標途徑的不同,商標轉讓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形式: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其各自的含義是:
1、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通過簽訂轉讓合同或協議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的。
2、繼承轉讓是指個人及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由法定繼承人繼受其注冊商標的。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商標轉讓是指由法院等公權力機構進行商標歸屬判決后發生的商標轉讓。這些轉讓方式中,使用最多是合同轉讓。
然后,就這些法律理論知識,在轉讓過程中大家應當注意的有:
1、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并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4、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5、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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