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創業者選擇注冊公司的時候,相比較下他們在資本、社會關系等方面相對比較弱,所以他們必須了解詳細的公司注冊類型,然后選擇合適的公司進行注冊,今天企順寶簡要的介紹公司注冊的類型。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它是由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獨資企業相比,雖然所有投資者都是一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一人公司是擁有獨立法人財產的法人企業。公司財產與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嚴格分開。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個人財產對債權人負責。
一人公司的缺點主要體現在:
(1)投資者負稅較重。公司必須為其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必須為從公司獲得的投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一定條件下,投資者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公司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不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對此作了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的經營實體,其財產歸個人投資者所有,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1)設立門檻低。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投資者只需申報出資即可。
(2)企業有很大的自由和靈活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者所有和控制。投資者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選擇聘用或委托管理。
(3)企業稅輕。個人獨資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投資者只需對個人投資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作為非法人企業,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有限責任。因此,一旦個人獨資企業資不抵債,投資者應該用自己的全部財產償還企業無力償還的債務。他們承擔的風險更大。這是它的缺點。
三、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組成,他們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兩種合伙企業的共同之處是有些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具有其他企業無法比擬的優勢:
(1)企業信用高。這源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任何合伙人都有義務為企業償還債務。企業債權人有權要求一個或多個合伙人償還全部債務。基于此,合伙企業很容易籌集資金,比如從銀行獲得貸款或從供應商處賒購商品。
(2)快速適應市場。作為典型的合伙企業,合伙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目標一致。他們可以集思廣益,增強企業的決策能力和管理能力,快速適應市場,提高競爭力。
(3)合伙制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負稅率較低,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個人和家庭財產面臨巨大風險。因此,投資者在準備建立合作關系時,必須選擇值得信賴和信譽良好的合作伙伴。此外,合伙企業的產權轉讓受到很大限制,不易流動。根據《合伙企業法》,合伙人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轉讓必須得到所有其他合伙人的批準。這一規定注定了合伙人無法自由進退。
總之,在注冊的公司中,企業家對資本、公司運營模式和組織形式的熟悉是一個相對不成熟的階段。因此,如何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注冊形式,并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多種形式進行科學選擇。,從而為未來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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