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最主要的扣稅憑證,直接影響著網絡經濟主體的增值稅稅負水平。增值稅發票應成為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調節器和助推器,但由于其相關規定滯后于網絡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給網絡企業的經營和發展帶來了稅收風險。
在網絡經濟中,企業為減少資金占用和開展各類促銷業務,發展出各種虛擬積分,該類積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虛擬貨幣的職能,并在網絡經濟的迅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催生了一批提供專業服務的中間平臺企業。
以當前網絡中較為常見的“集分寶”的應用為例,某網絡游戲運營企業為吸引、鼓勵用戶使用,對參與游戲并符合排名獎勵規則的用戶,獎勵一定數量的“集分寶”,具體發放工作外包給其他技術公司完成,“集分寶”可在天貓、淘寶等特約商戶的購物支付過程中抵減商品金額。該游戲公司在與外包技術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將其描述為一項技術服務,且約定外包技術公司按照積分服務費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按照固定的價格乘以實際發放的“集分寶”數量確定開票金額,游戲公司取得相應專用發票后便可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在此業務中,外包技術公司作為支付寶平臺的關聯公司,利用自身系統和技術生成“集分寶”積分庫,以供支付寶平臺獲取積分數據后將相應的“集分寶”發放至游戲公司用戶賬戶中,外包技術公司定期與游戲公司按照實際發放的“集分寶”數量乘以固定的單價結算相關費用。從本質上來看,在游戲公司與外包技術公司兩者的關系中,游戲公司支付給外包技術公司的款項是一種預付行為,“集分寶”僅是一個用于計算確定預付款金額的憑證和工具,“集分寶”扮演了預付卡載體的角色。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四條關于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和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在上述游戲公司贈送“集分寶”的業務中,游戲公司作為購卡人和充值人,在向外包技術公司支付以“集分寶”為載體的預付卡金額時,外包技術公司作為售卡單位可按照“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分類編碼向游戲公司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申報的扣除項目須是真實的即已經實際發生的,且稅前扣除應當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筆者認為,游戲公司作為購卡人和充值人,在向外包技術公司支付以“集分寶”為載體的預付卡金額時,應當確認為一項預付賬款,待預付卡實際消費后,即相應“集分寶”用于特約商戶消費抵減金額后,才視為支出實際發生。但由于以“集分寶”為載體的預付卡已贈送給用戶,游戲公司對于實際消費情況無從得知、也無法取得相關扣稅憑證,即使其在預付環節取得了外包技術公司開具的預付卡的不征稅增值稅普通發票,該發票也不應當作為該支出的合法有效扣稅憑證,因此,該游戲公司對于贈送“集分寶”的原屬于銷售費用的支出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情形不利于鼓勵企業根據市場環境開展各類創新營銷行為,企業需要為其創新性經營行為承擔額外的稅收成本。
筆者建議,可參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于加油卡中預售單位“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即可待“集分寶”實際消費后,根據消費記錄向相關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對預付卡的全環節均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政策限定,以此打通進項稅額的抵扣鏈條,同時解決企業所得稅中實際支出的確定和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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