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國家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后,會發信通知注冊人提供法定期限內的使用證據。
2、 收到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相關文件后使用如何答辯?
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答辯最好能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因為舉證不能的責任完全在商標注冊人一方。因此,按照國家商標局的要求,適時合法的組織使用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顯得尤為重要,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有著豐富的從業經驗,可以盡量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針對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的,建議商標注冊人收到國家商標局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最好能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有效證據的收集和提交。一般來說,商標的使用證據具體集中于:
(一)、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及相關交易文書上(如標牌、產品說明、手冊、銷售協議、票據等);
(二)服務商標使用證據表現方式包括(服務場所裝飾、菜單、招貼、價目表、文件資料、服務協議等);
(三)用于廣告宣傳證據的表現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志、報紙及廣告牌等媒體廣告宣傳、展會資料、照片、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等。
商標注冊人提供的以上證據應要求真實、有效、合法。注意因為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近三年連續使用的證據,之前的都屬于無效證據,即便提交也不會被國家商標局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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