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之后大部分人都會認為它就生效了,其實合同成立之后也有不生效的可能。一旦合同成立之后又不生效,只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后果,面對這種情況很多人都會不知道怎么辦才好,最好是能夠了解后果。
合同成立之后什么時候生效?
具體要看合同中對生效時間是否有約定,如無約定,以最后一方簽字時間為生效時間。
一、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兩個要素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要求告訴另一當事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該意思表示有效,雙方的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在我們日常簽訂合同時,一般我們會在結尾添上一條:本合同(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生效。從法律角度而言,雙方簽字蓋章,表示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這樣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雙方都自覺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畢,沒有發生法律糾紛,那么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發生糾紛,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么,法律首先就要考慮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法》規定,生效的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訂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要求簽訂合同的法人必須具備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處于自身真實的意思在合同上簽字,沒有重大誤解,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簽訂的目的符合法律規定,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如簽訂買賣毒品的合同就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合同。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的要件且不違背無效的要求,才能是生效的,只有簽訂生效的合同,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們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這些,正是合同的當事人在平時簽訂合同中重要考慮的幾個要點之一。
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后果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與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這在《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內容上有反映。
按照一般傳統法學理論,在合同經歷從協商(即要約承諾階段)、成立到生效、履行的整個過程中,在合同成立前,如果當事人存在過失過錯,當事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這反映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內容規定上;
而在合同生效后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當事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則屬于違約責任,這反映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內容規定上。
對于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之前這個階段,一般傳統法學理論認為,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尚未發生,當事人有權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是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簽訂合同之前,最好是能夠了解下具體合同是否符合生效條件,避免雙方簽訂了合同之后又出現合同不生效的情況,影響各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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