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對合同效力的不同評判,可以將合同的效力類型做如下區分: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二、無效的合同,這里所說的無效是指合同確定的、自始的、永久的無效。合同法上規定的無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在這里應理解為政治國家利益)者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還原個體的私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3、合法行為掩蓋非法目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a、不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b、與基本法律價值相連的私人利益(例:“工傷概不負責”,此時的私人利益已超過私人范疇)】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這一類型《合同法》未規定,但依《民法通則》第58條之強行性規定,其為無效合同當屬必然。
三、相對無效的合同,系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損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那么,這個合同相對于該特定第三人來說是無效的。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規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出年齡、智力、健康狀況情況下)純受益例外。
2、 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權代表權限訂立的合同(無權代表)
4、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準、登記等),這一類合同在未經批準登記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準登記后將成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93條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9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主要包括當事人因(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3)欺詐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效力由交易關系的當事人來確定。合同是被撤銷、變更,還是使之有效,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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