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弱勢方
很多公司在與員工簽署期權合同的時候,并都沒有告訴員工這里會存在障礙和風險。而公司制定期權協議時,往往是經過人力資源和法律專家給予專業建議的。所以員工往往是弱勢,他們只能自己去讀一堆的法律條文,而且還是英文的法律條文。
為什么未上市公司行權會存在障礙?
原因一:因為期權只有海外公司才有的概念
談到期權專門指海外上市公司。國內公司只有股權。
先了解一下期權和股權的區別
國內的法律只有股權(工商局備案)概念,沒有期權的概念。所以,只有準備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才有期權的說法。美國法律則是支持期權的。
如果你呆的公司,是在國內注冊的,那么就是國內公司,就按照國內法律來。如果是在國外注冊(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那么就是國外公司,會按照國外法律來實行。
所以呢,要談到期權的話,其實是指去準備海外上市的公司。
原因二:持股海外公司會涉及到外匯管制問題
員工行權的時候,由于這家公司是準備在美國去發行股票。那么它會注冊成海外公司(開曼島、維京島)。就需要把人民幣換成美元,用美元去美國購買股票。
如果要套現退出,賣掉成美元后,要換成人民幣。人民幣換成美元、美元換成人民幣,這就是外匯交易。
由于中國是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這種外匯交易必須按照外匯管理局的規定來進行。不符合規定的,銀行不會給辦理外匯購回結匯手續。
外管局并沒有規定未上市的境外公司如何操作期權。導致無法律依據。于是,很多沒有上市的海外公司,當員工要求行權的時候,他們會以外管局沒有規定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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