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看到一條因為發票而導致公司損失金百萬的消息:
那就是這次稅局稽查該企業的時候,指出該企業大量存在取得的專票不符合規定的現象,其中提到2017年度的房租990萬元,取得是一般計稅增值稅率11%的專票,僅僅由于出租方會計開票太大意,在發票備注欄漏填了不動產地址,從而導致他公司98.11萬元的進項稅額沒法抵扣!
這筆巨額損失可以說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呀,但是因為會計太大意了,就造成了這樣的后果,也不知道出租方會計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為了各位會計再出現這樣的問題,下面企順寶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發票應該注意的問題!
1、納稅人無論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2、無論是自行開具還是稅務機關代開,都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3、未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的發票,都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4、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稅的風險、同時也有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除此之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中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也就是說,作為公司的會計,除了要注意在開發票的時候一定要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還需要注意發票的是否符合規定,如果不符合,將會帶來不得抵扣增值稅和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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