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一些大公司會在全國范圍開展分公司業務,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性質,沒有自己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如果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則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如果不是獨立核算,則有總公司進行核算,那么總分公司常見哪些問題呢?接下來企順寶小編做了相關整理。
如果分公司與總公司由同一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對于分公司采用備案制,分公司無法取得自己單獨的稅務登記證。因而無法自己開具發票。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稅務登記證,由于不動產發票的購領需要提供房屋預售證與規劃許可證,經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常規情況下,提供總公司的預售證與規劃許可證是無法領購分公司抬頭的發票。
因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常規情況下,由于項目立項、規劃、施工、預售都是總公司的抬頭,是無法以分公司名義開具發票對外經營。只能以總公司名義購領發票對外銷售。
1、非獨立核算
不能單獨開立基本賬戶,不能單獨領用發票,可以在總公司下設單獨賬戶,統一納稅。可以不再新辦稅務登記證,但是要到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獨立核算
能單獨開立基本賬戶,能單獨領用發票但也要繳納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只要符合獨立核算的條件,應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經營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3、總分公司的專票可以互相抵扣嗎?
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二者納稅人識別號也不一樣,各自抵扣自己的。
4、分公司抬頭發票可以拿到總公司稅前扣除嗎?
若是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總公司的發票開成分公司的抬頭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
5、總分公司可以互開發票嗎?
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為總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務,銷售了產品,自然應當正常申報納稅,并向對方開具發票;分公司和總公司相互開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這可以亂開票,一切的基礎依然是業務,這里的風險點大致有以下幾個:
(1)分公司與總公司或分公司之間的業務必須真實,如果沒有業務的真實性,開票就變成了虛開;
(2)由于是強關聯關系,業務真實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稅務機關會關注這個義務是不是合理,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業務的邏輯,可能包括價格的約定,雙方利潤空間的設定等;
(3)分公司和總公司雙方除了開具發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業務的真實合理,必要的證據鏈可能包括合同、付款、發票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如貨物的入庫與出庫手續,提供服務的其他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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