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指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那么公司被強制執行被公司發展有什么影響和后果呢?接下來企順寶小編做了相關整理。
被強制執行有什么后果?
1、罰款情節嚴重者則具有刑事處罰
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會強制執行房產、汽車等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確實沒有履行的能力、也無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是沒有辦法的。
2、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凍結個人賬戶
2015年2月9日,最高院官網發布關于《“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問題的答復》,答復指明:“在民事活動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限公司以其財產范圍為限,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查封其個人賬戶。”
但,《“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建議凍結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賬戶”問題的答復》,進一步指明,“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沒有財產履行債務,同時,有充分證據證明:(1)其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資金到個人賬戶構成抽逃注冊資金;或者(2)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的錢就是有限公司的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從而對其個人賬戶采取凍結措施。”
4、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為此,在公司進入到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其法定代表人可被限制出境。
由此可見,積極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全權代表公司,為此,公司作為被執行人,被申請強制執行后,若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勢必要受到“牽連”。筆者將通過本文,結合現有規定及司法實踐情況,向各位讀者梳理公司被強制執行時會對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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