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關注這樣一個問題:企業安置“重點群體”人員就業,或者是“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該如何準確理解和運用國家“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享受優惠需具備的證書
畢業所在自然年內,從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字樣的《就業創業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持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頒發的,并由就業、創業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的《就業創業證》(以前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具體稅收優惠規定
(一)“重點群體”人員創業:“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順序不能顛倒)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實際應繳納的稅費小于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稅費金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稅費大于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按“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二)吸納“重點群體”人員就業: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的服務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統稱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就業創業證》,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或稱“下崗失業人員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半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按每人每年4000元為限依次扣減(順序不能顛倒)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最高可上浮30%。
上述納稅人自吸納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每名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納稅人按本單位吸納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本單位減免稅總額(∑每名失業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及附加。
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限,次年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尚可扣減的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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