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各地法院對于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的條款的看法并不一致。
請看下文具體案例中三地法院對該問題的態度及裁判要點。
然而,各地法院對于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的條款的看法并不一致。請看下文具體案例中三地法院對該問題的態度及裁判要點。
案例裁判要點
北京:即使勞動合同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用人單位也不能未經與員工協商單方變更工作地點
在北京西鳳酒銷售有限公司與李果勞動爭議上訴案([2014]三中民終字第15908號)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在一審程序中認為:雖然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是全國,但員工系湖南籍人,入職時工作地點亦在公司的湖南辦事處。公司在湖南的辦事處因故撤銷,公司要求員工到北京工作,此屬于雙方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就此未能協商一致,公司應向李果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審程序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以員工長期曠工違反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約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最終公司需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上海:雖然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權單方調動員工,且員工必須服從,但是,因調動工作涉及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變化,仍應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妥
在一創信興(上海)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與李潤峰勞動合同糾紛上訴案([2015]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363號)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中雖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員工的工作表現以及管理的需要,對員工在公司內部作適當調動或調遷,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安排,但因工作調動涉及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多種情況變化,仍需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妥,且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調動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014年1月公司要將員工調至上海市工作,公司與員工就調動之事未經協商,且公司就調動問題未提供證據證明具有合理性。故公司在未與員工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強行以企業自主權的理由要求員工到崗,不具有合理性。最終公司需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廣東:鑒于員工是自愿簽署勞動合同,就應當受工作地點為全國這一條款的約束,而無權因工作地點變更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在溫仕鋒與深圳市安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案([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335-344號)中,廣東高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公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員工的工作地點為全國。員工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合同的內容具有注意義務和預見能力,且員工未能證明關于工作地點條款存在被欺詐、脅迫或危難被趁,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僅限于深圳市,因此,因為工作地點變更,員工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屬于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最終裁定駁回員工的再審申請。
深圳:鑒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全國,公司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全國范圍內調動員工的工作
在深圳市贏時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吳巖上訴案([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4953號)中,深圳中院認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范圍,因此公司有權根據其經營需要,在全國范圍內調動員工的工作。員工不按照公司安排去新地點報到的,屬于曠工,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員工。故公司的行為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無需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責任,并無不當。
觀點評析
在上述的四個案例中,兩種不同的法院裁判代表了目前實踐中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北京、上海)認為,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或者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需要調動員工工作,公司也沒有權利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地點,并要求勞動者必須到新工作地點上班。公司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將對員工的工作和生活產生較大影響,因而屬于雙方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應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員工不同意這種變更,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觀點(廣東、深圳)認為,公司有權通過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來滿足其根據經營需要在全國范圍內調動員工的需求。我國現有法律未明確禁止在勞動合同中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勞動者通常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勞動者自愿與用人單位簽訂該條款的情況下,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依照該約定并根據自身經營需要來調整其員工的工作地點是合理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將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內容規定為必備條款,并要求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方能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就是為了限制一方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公司為了開展業務,需要安排員工常年在各地出差,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在勞動合同中將公司的注冊地、主要的辦公地址或員工的社保繳納地之一約定為工作地點,并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員工到外地出差,并將向員工提供相應的差旅待遇。如果公司確實需要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那么我們建議,公司就變更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應事先與員工進行協商,盡量取得員工的書面同意,以降低相關法律風險。
以上是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可否將工作地點約定為全國的內容,更多相關內容,請訪問http://www.ynzz168.cn/。作為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企順寶(400-6225-520)提供公司注冊、財稅記賬、商標知產、人事社保、專業法律等早期創業公司需要的服務。搜索“企順寶”,前往企順寶官網,即可辦理相關業務。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部分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 7*24小時免費熱線: 400-62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