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二、受理范圍-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三、受理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應提交的材料-
(一)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5、致送單位名稱。-
(二)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相關證據。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勞動仲裁流程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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