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效的合同因為各種原因可能會被終止,合同終止的效力又如何呢?合同的解除有幾種方式的?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終止的效力:
(一)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消滅。如擔保合同關系應于主合同終止后消滅。
(二)當事人應依法承擔后合同義務。所謂后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四)在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仍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知識延伸,《合同法》第98條規定,如果合同終止后尚未結算清理完畢的,其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有幾種方式:
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l.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于是通過雙方達成一定的意見,解除保險合同,前提是得要雙方自愿的。
2.裁決解除。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已經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致使合同的效力自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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