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合同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約定合同是否附條件,是否附期限,當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時候,合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那么,何為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呢?如何區分附條件與附期限呢?企順寶將為您詳細分析,歡迎大家瀏覽轉發!
一、何為附條件?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所謂附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件,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即該條件需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
若是以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生效條件,與合同未約定該生效條件的效果相同。若是以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則合同在生效的瞬間,解除條件也已成就,視為合同從未生效。
條件成就,是指作為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其可能是當事人約定的“如果某事發生,該合同就生效”中的某事已經發生,也可能是“如果某事沒有發生,該合同就解除”中的某事并沒有發生。
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著法律行為是生效或是失效的問題,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何為附期限?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所謂附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某時某刻,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
附期限合同,期限到來的效力決定著附期限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在該約定的期限到來時,合同或生效,或解除。
若是以過去的某時某刻作為附期限合同生效條件,與合同未約定該生效條件的效果相同。若是以過去的某時某刻作為附期限合同解除條件,則合同在生效的瞬間,解除條件也已成就,視為合同從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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