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與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賃關系,但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關系仍然存在的一種交易形式。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轉租包括經出租人同意和未經出租人同意兩種情況:
1、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
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租賃合同訂立時明確約定承租人有權出租租賃物;二是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對于事前未經出租人同意,事后出租人知道后并不反對或予以承認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也可以視為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
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是有效的,但由于在同一租賃物上出現了三個當事人、兩個合同關系,即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也可稱為次承租人,這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必須明確。經過轉租的租賃合同關系當事人的關系應為:
第一,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系不因轉租而受影響,繼續有效,承租人仍然應向出租人承擔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因次承租人的行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仍然要對出租人負責。
第二,雖然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次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三,在租賃合同終止或者被解除時,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也隨之終止。因為這個次承租合同的訂立是以前一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
2、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
本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直接破壞了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信任,也直接損害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同時造成多層次的對租賃物的占有關系,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還租賃物的困難或使出租物的毀損程度加重,所以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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